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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焕智维新观点》法官应终身职?或改为任期制?

时间:2023-09-15 来源:机械设备网 作者:AD
 苏焕智维新观点》法官应终身职?或改为任期制?

我认为台湾应该学习美国绝大多数的州的制度,法官续任应经由人民投票同意;或者如德国的制度由议会3/4绝对多数的同意,避免採取目前我国大法官任命,仅需国会议员过半通过即任命。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司法民主化重要的一步。(图/取自网路)

 苏焕智维新观点》法官应终身职?或改为任期制?

 

作者/苏焕智

 

台湾的民主改革自1991年国会全面改选正式,到1996年总统直选,到2000年第一次政党轮替,民主改革虽不如民意,但也算有基本民主成果。但民主化超过32年,但司法改革郤仍然原地踏步,司法满意度非常低,而且看不到改革的希望。

 

一、司法改革搔不到痒处:

尤其是执政党推动的司法改革,或是民间司改团体所推动的司法改革的主轴,似乎根本没有抓到台湾司法问题的核心病因。到底台湾司法问题的核心病因有那些呢?

 

我认为主要有如下:

1、行政权完全主导下的大法官任命,及法官、检察官任命、升迁,台湾的司法还有独立吗?

2、宪法规定的法官终身职,造成恐龙法官及法官淘汰的困难。为何台湾不学国际普遍採用的法官任期制,任期届满再重新审议的制度,法官自然较能淘汰。司法判决也比较不会与社会脱节。

3、司法院与大法官宪法法庭、数个终审法院、法务部,造成司法机构叠床架屋,违反三级三审三角形司法精简体制,导致司法效率不彰。

 

可惜这些重大课题在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法学界人士及司改团体,均很少研究,更谈不上推动改革。

 

今年正逢总统大选及国会选举,司法改革理应成为总统大选的重要课题,到目前为止,四位主要总统候选人却几乎没有提出司法改革的意见。由于受限于篇幅,本文将集中讨论「法官终身制是否应该予以废除?」

 

二、法官终身职抄到少数说:

我国宪法第81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虽然宪法明定法官终身职,但在国际比较法制上其实是极为少数的立法例。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绝大部分先进国家立法例,法官都是採取任期制为原则。

 

中华民国制宪时期的主要学习对象是英美两国,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名气很大,制宪时缺乏广泛的国际制度比较研究,所以就抄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制度。至于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枢密院则为贵族院国会的参议员兼任,不但混乱国会与司法角色,而且以贵族终身制,则也是王权遗绪。但英国在2005年宪制改革已经废除枢密院最高法院的功能,另设英国最高法院。可惜我国制宪时所抄袭的就是少数立法例。

 

三、任期制自然淘汰不适任者:

法官终身职原先的美意是爲了对抗专制王权,以维持司法独立。但时空背景已经大大改变了。以我国过去法官任命的主要来源是「司法官考试」,而造成「一试及格保终身」。造成法官初任者绝大部分缺乏社会历练及经验,而且法官就任后官官相护,除了极少数因疾病或犯罪者外,基本上恐龙法官及不适任法官很难淘汰。法官位高权重,司法独立更容易造成法官缺乏制衡力量,终身职更容易让法官陷入「与社会脱节的精英傲慢」中而不自知!

 

法官终身保障制,在加上执政党、总统及司法院长及司法行政官僚系统主导法官的任命及升迁考绩制度,也导致法官的独立性丧失。而人民参与法官监督的空间,无乎没有作用。

 

要落实不适任法官的淘汰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落实法官任期制。任期届满如要续任,则必须重新经过审查或是经过议会或公民同意。如此则可以自然淘汰不适任法官。

 

四、民选公职任期制,法官终身职,合理吗?

民选公职从议员、县市首长、国会议员、总统都是採取任期制。但法官、检察官的权限很大,可以强制没收人民的财产、剥夺人民的生命及自由,这些权限远比民选公职更大,但却毫不受节制。侵害人民权利不需要负起责任,也不必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而且官官相护,人民毫无救济之道。所以废除法官终身职,改採任期制,乃是司法民主化非常重要的一大步。

 

五、法官续任应经人民同意:

法官採取任期制,但续任制度如果仍然採取目前法官法第4条由司法院院长组织法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将造成总统及执政党透过司法院长控制法官的任命、升迁而严重影响司法独立。我认为台湾应该学习美国绝大多数的州的制度,法官续任应经由人民投票同意。或者如德国的制度由议会3/4绝对多数的同意,应该避免採取目前我国大法官任命仅需国会议员过半通过即任命。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司法民主化重要的一步。

 

(文章只属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苏焕智,前台南县长,曾任第二、三、四届立法委员。台大物理系肄业,台大法律系毕业,辅大法研所硕士。现为台湾维新召集人,大员法律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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